房地产的开发阶段是房地产阶段主要核算成本的阶段,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人员都要掌握房地产暂估开发成本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小伙伴们知道吗?不知道的话没关系,小编在下文已经帮大家整理好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一起看看一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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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扣除的成本,取得发票时冲减当时暂估的部分再按发票重新确认。不可以重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预提超过10%的,不符合规定,税务局有权调整。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分以下几种:
一、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二、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三、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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