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贞 中级会计师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一般是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劳务: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6.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他人等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即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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