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纳税人来是很关键的,在日常的发票开具工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很严谨的。从2020年9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已经正式启动,作为纳税人在处理此项工作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今天就跟随小编大致了解一下2020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注意事项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纳税人来是很关键的,在日常的发票开具工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很严谨的。从2020年9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已经正式启动,作为纳税人在处理此项工作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今天就跟随小编大致了解一下2020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注意事项吧。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先行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选取部分新办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结合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4号,我们为大家整理如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电子专票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电子专票票样如下: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电子专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税务部门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四、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明确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这里要提示大家两点:
1、只打印报销,不电子归档是不正确的操作,必须要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2、要保存的必须是电子专票的原件,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是不合格的版式。
五、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电子专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并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六、电子专票开具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上述有关“2020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注意事项”,看过后都能明白吗?今天的内容就到此结束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哦。或者直接扫描右上方二维码,联系老师免费试听学习发票开具及实务的课程视频,相信会让大家有所收获的。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