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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的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29 17:22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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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了关于会计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的涉税问题,对于此,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析,快来一起看下文吧,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一些新的发现哦!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了关于会计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的涉税问题,对于此,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析,快来一起看下文吧,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一些新的发现哦!

1、被审计单位发放工资20万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费用,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导致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扣除基数不正确,审计中需要提示企业注意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规避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2009〕3号)第一条、第二条

2、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被审计单位,2019年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开具企业内部收款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不能扣除。工会经费扣除原则是实际拨缴,限额,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3、被审计单位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劳务费用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的基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第三条: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以下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点:税前扣除需要取得相关劳务派遣凭据,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费用需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按照工资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会计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的涉税问题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已经在上文做了分享,希望上述内容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教练是一个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者,会计学习者打造的一个专业化互联网学习平台,这里有海量的会计学习资源,专业的会计师团队,更有无数在会计之路上奋进的小伙伴,我们在这里等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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