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货物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析,快来一起看下文吧,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一些新的发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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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吗?
答: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总结:一般情况下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如发货,提供应税服务等。
特殊情况: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开票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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