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会计其他应付款审计的纳税问题如何处理?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需要计入应税收入吗?关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快来跟小编一起阅读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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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审计单位销售货物因出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账龄1年以上,是否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答:需要。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2、被审计单位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或无法查明支付对象,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被审计单位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需提醒企业关注此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被审计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返还收入10万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建议作为应税收入或提示企业涉税风险,个别地区存在争议,根据国税总局12366的答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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