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银行汇票如何进行结算与背书? 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给您做了具体的解答分享,还在对此疑惑的朋友,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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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1、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
2、实际结算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4、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5、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2)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3)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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