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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中的消费税特殊销售情形

发布时间:2020-10-24 17:20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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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务人员初级会计资格证是我们从事会计管理活动的基础,想要从事会计活动的人们注意了,2021年的初级会计考试报名就要开始了,大家要抓住这次机会,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就是经济法基础中的消费税特殊销售情形,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和小编一起去下文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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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中的消费税特殊销售情形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简称“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1)只有“换投抵”业务,以最高价计征消费税;(2)“换投抵”业务,虽然消费税以最高价计算,但增值税仍应以平均价计算。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包装物押金

(1)非酒类产品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比较

所包装的产品增值税处理消费税处理

非酒类产品逾期未退时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逾期未退时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

啤酒、黄酒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其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时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

5.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关于经济法基础中的消费税特殊销售情形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也可以扫描二维码添加老师的微信领取相关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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