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的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怎么计税,根据小编的了解一般企业在销售时提供劳务是可以分为单独计量和合并一起计量处理的,二者之间的处理方式也都是有所不同的,那么为了大家啊更好的处理这类型的问题,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的解答,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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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所得税处理
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法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2.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税法上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调增收入总额.
3.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税法上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5.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以上收入会计处理上即使作为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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