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怎么做?一般按照企业间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方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那么集团企业之间呢?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具体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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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贸易公司是晨曦贸易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母子公司)。2017年4月1日,晨曦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了5000万元,年限为3年,年利率为6.6%,按月支付利息。当日,晨曦贸易公司收到该笔贷款时,将其中的500万元以统借统还的形式借给山高贸易公司(债资比小于2:1),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中签订的年利率为6%,年限为2年,按月支付利息。(假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
解析:(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晨曦贸易公司对山高贸易公司的该笔借款业务年利率(6%)小于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6.6%),所以该笔贷款收入免征增值税。
PS: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详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而山高贸易公司债资比小于2:1,且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因此,其向母公司——晨曦贸易公司针对该笔业务支付的全部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PS:房地产企业在税前扣除方面具有相关特殊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关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内容都在上文了,希望本文能给您一些帮助和启发,如果您想要获取更多会计资讯或者会计知识,可以咨询会计教练的在线答疑老师,并领取免费会计学习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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