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股东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如何做?今天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了“企业与股东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带给您一些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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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贸易公司的股东杨小强于2017年8月向企业借款3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该笔款项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经营。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股东杨小强向晨曦贸易公司借走的300万元可视同分红,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经常会出现资金拆借的情况,法律法规对相关业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对外出借或者借款时,应当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相关业务的涉税风险。尤其是股东从公司借款时,应当履行完备的书面手续并及时归还,否则极有可能认定“抽逃出资”或者按照股东分红缴纳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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