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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取消了吗

发布时间:2020-04-23 11:5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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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直都是会计行业中非常重要的税务内容,同时也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全面进行学习的实操内容,但是增值税需要处理的实操工作内容是有很多的,所以为了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这些知识内容,小编就主要的为大家总结了有关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取消的知识内容了。

增值税一直都是会计行业中非常重要的税务内容,同时也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全面进行学习的实操内容,但是增值税需要处理的实操工作内容是有很多的,所以为了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这些知识内容,小编就主要的为大家总结了有关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取消的知识内容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二、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三、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由于文章的篇幅内容有限,因此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总结这么多有关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取消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掌握更加全面的实操处理课程,欢迎大家点击右方在线客服咨询关注我们,在会计行业更加全面的学习实操内容,也能在会计行业取得更高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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