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注册会计师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含临时代理出纳工作的人员),凡因故不能在原出纳岗位工作时,均应向接管人员(含原被代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
《会计法》有明确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出纳工作的交接,属于会计交接的一部分,这个交接,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出纳的移交、接交和监交三方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纳交接时应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须由专人负责监交。交接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
交接清楚后,应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交接核对无误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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