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一般该如何处理呢?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具相应的备查资料,具体的内容,一起来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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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留存备查的专项报告是否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答: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资料《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规定:“序号3:
证明名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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