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销售活动,刺激消费者消费热情,临近中秋节,很多店铺推出了购买店铺充值卡赠送月饼的营销活动,那么店铺充值卡时增送月饼的财税处理怎么做呢?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点的话,就跟小编一起仔细阅读下文吧!
为了促进销售活动,刺激消费者消费热情,临近中秋节,很多店铺推出了购买店铺充值卡赠送月饼的营销活动,那么店铺充值卡时增送月饼的财税处理怎么做呢?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点的话,就跟小编一起仔细阅读下文吧!
案例:某家火锅店的营销广告:充值500元送月饼一盒。假定月饼市价100元。
A、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500
这时充值卡内显示金额为600元,故面值与实际价款比率=500/600=83.33%。
B、为月饼刷卡100元时,实际刷卡金额=100.00*83.33%=83.33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83.33
贷:其他业务收入 73.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8
C、消费者以后到店消费时,假如服务消费刷卡400元,实际刷卡金额=400.00*83.33%=333.32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333.3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4.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35
充值时全额开具一份500元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月饼的购买成本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确认的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关于店铺充值卡时增送月饼的财税处理,小编已经在上文做了详细的介绍,相必看过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知识点应该也有了一定的掌握!若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的地方,可以在文章上方点击咨询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为您做更多解答;还可以在文章下方扫码,微信添加老师,预约相关试听课程,并且免费领取更多学习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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