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产月饼用于市场推广的财税处理,小编今天将结合案例,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整理与介绍,自产月饼用于市场推广发生的增值税进项额可以进行抵扣。还有更多相关知识点,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享,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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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扩大市场影响力,中秋节前,某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月饼向市民开展赠送活动。该批产品成本18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不含税)。
借: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206
贷:库存商品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万元,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80万元;以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
206万元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限额扣除;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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