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预缴增值税?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在不同的计税依据下,其应预缴的增值税款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具体的内容,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阅读下文吧!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预缴增值税?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在不同的计税依据下,其应预缴的增值税款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具体的内容,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阅读下文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4号公告):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额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制度。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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