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征下建筑业、劳务派遣没有进项如何降低税负率?企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的税负率来选择适合的纳税计征方式,比如建筑服务、房产租赁和劳务派遣等,既可以使用一般计征方式,也可以简易计征方式。具体的内容,快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简易计征下建筑业、劳务派遣没有进项如何降低税负率?企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的税负率来选择适合的纳税计征方式,比如建筑服务、房产租赁和劳务派遣等,既可以使用一般计征方式,也可以简易计征方式。具体的内容,快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适用情况有两种: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咱们今天主要讲一讲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简易计税公式: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征收率
(一)简易征收常见情形及征收率
1. 建筑服务(3%)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 出售不动产(5%)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3%)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 不动产经营租赁(3%、5%)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照3%征收率。
6. 劳务派遣(5%)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 转让土地使用权(5%)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 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5%)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2%)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减按2%征收增值税。
10. 其他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相关文章:简易计征:建筑业、劳务派遣没有进项如何降低税负(二)
关于“简易计征:建筑业、劳务派遣没有进项如何降低税负(一)”的内容今天就暂时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啦,希望上文内容可以带给大家一些新的帮助和发现!会计教练是只一个专业的互联网会计培训教育平台,这里有丰富的课程设计,专业的会计师团队,一对一辅导老师,更有海量的会计学习资源和优质的课程服务,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下方微信扫码,还可以免费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哦!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