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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后又收回的坏账准备如何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9-15 10:3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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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后又收回的坏账准备如何会计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已经处理的损失的资产,在以后年度收回的可以计入当期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小编已经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看吧!

核销后又收回的坏账准备如何会计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已经处理的损失的资产,在以后年度收回的可以计入当期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小编已经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核销后又收回的坏账准备:

(一)会计账务处理:

假如甲公司有100万已确认坏账后又收回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坏账准备 100万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收回的已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应计入收入,在本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相关填报处理参照前述内容)。

二、其他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税前扣除是否受5年的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条款,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则应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追补至发生年度,无需受限于“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二)坏账税前扣除应准备何种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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