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从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新税法的施行与应用,一些实务中的财税问题也接踵而至,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资源税法下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如何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阅读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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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该条规定明确了资源税仅对开采应税资源的行为征税,该税种具有征税环节单一、不重复征税的特点。
在清楚资源税这一特点后,我们很容易理解下面的问题: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应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避免税上加税、重复课税,才能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
实操中,如何进行申报和会计处理呢?
自9月1日起,纳税人应填报修订后的申报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分为1张主表、1张附表。实操时,应先填写附表数据项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和减免税税额,再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主表及附表内容详见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的附件。
资源税属于价内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因扣减购进金额或数量而抵减的税款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具体会计处理应分如下两步:
第一步:按全部销售额计提资源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第二步:对抵减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相关文章:资源税法下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如何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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