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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4 10:2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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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新规定有哪些内容呢?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处理无形资产摊销时,是要提前了解相关的规定的。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不熟悉的,可以跟着小编来看看接下来的文章内容哦。

新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新规定有哪些内容呢?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处理无形资产摊销时,是要提前了解相关的规定的。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不熟悉的,可以跟着小编来看看接下来的文章内容哦。

新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新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新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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