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来看,现在以及未来房地产行业也是发展较好的行业,对于简易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增值税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房地产行业会计熟练掌握的,会计教练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的详细的内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的有需要的小伙伴们。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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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申报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0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220.00÷(1+11%)*3%=60.00万元
(三)预缴申报
(四)会计核算
2017年12月账务处理:
(1)收到诚意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3)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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