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以前年度调整的问题小编给大家讲到过很多次了,但是还是有很多小伙伴咨询,这是因为大家在做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那么此时就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那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分析一下,快来看看吧!
有关于以前年度调整的问题小编给大家讲到过很多次了,但是还是有很多小伙伴咨询,这是因为大家在做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那么此时就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那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分析一下,快来看看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1、针对以前年度费用的调整:
针对调整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又分为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内和汇算清缴期以外的调整及其他情形:
企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以内的调整,则根据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以外的调整,则根据以下文件规定不得在税前作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其他情形为企业因税法或政策的规定作追溯调整的,则需要补申报可以税前扣除.
2、针对以前年度的调整: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少计、漏计以前年度收入,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从而引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通过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引起的应纳税额的抵缴额或补缴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或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3、针对收入未申报或成本费用多申报的处罚: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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