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外籍演艺人员会来我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为了维护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演艺人员的取得的所得原则上按所得来源国征税。但是随着个税改革后,演艺人员如何使用个税税收协定?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大家还不清楚可以随着小编一起阅读下文。
现在越来越多的外籍演艺人员会来我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为了维护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演艺人员的取得的所得原则上按所得来源国征税。但是随着个税改革后,演艺人员如何使用个税税收协定?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大家还不清楚可以随着小编一起阅读下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1 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四条对演艺人员与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例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例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
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份开展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开展演出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出场费),以及与开展演出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所得(例如广告费)。
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直接或间接取得所得的情况下,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的所得征税,不受到中新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演艺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范围内活动,其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所得,应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取得的所得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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