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有受雇单位的个人,其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超过5000元以上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境内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大家对境外收入个税起征点以及申报方法掌握的不熟练的可以参考小编的文章。
一般来说,对于有受雇单位的个人,其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超过5000元以上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境内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大家对境外收入个税起征点以及申报方法掌握的不熟练的可以参考小编的文章。
2021年最新个税起征点沿用了自2018年8月31日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境内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例如:张三(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2019年12月1日在日本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万元,张三应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张三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在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以选择在济南市历下区或者北京市丰台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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