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处理,有的费用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下文整理了与招待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比例相关的会计内容,对此感兴趣的朋友们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希望在看完这篇文章后,你能够有所收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处理,有的费用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下文整理了与招待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比例相关的会计内容,对此感兴趣的朋友们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希望在看完这篇文章后,你能够有所收获!
业务招待费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100%扣除。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原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工会经费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凭证为“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凭据”。
研发费用支出
根据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一般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现变更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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