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财务人员对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着手开始的了,有的规定是可以减免税的,就比如去年疫情的原因有很多有减免税款了,那么汇算清缴期内可补报减免税申请吗,在根据各种规定来说是可以进行的,在对于这个申请该怎么做的,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申请,还有更多的内容,还想了解更多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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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在汇算清缴内补报的。
1.《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时间上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冲突。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只规定了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审批和备案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过去一般都是按批准时间和备案中的起始时间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规定从审批或备案时起才能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且有的减免税项目,如: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则明确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申请审批或备案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影响享受其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
2.企业所得税是以1个公历年度为1个纳税期(包括在年度中间兴办的新企业)的,汇算清缴就是对纳税人1个公历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提出纳税期内应享受减免税项目审批或备案申请应该不算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即实际上是以1个公历年度为1个纳税期,汇算清缴期就是年度纳税申报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等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应计未计收入、应列未列支出等均可以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包括应享受未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汇算清缴之前主动补交税款还要交罚款吗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各类减免税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把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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