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小编有分享过按百分比抵扣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那么这节课小编分享的是固定资产分两年抵扣会计分录处理的知识,小编把资料整理在下文全文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了解一下吧,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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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分二年抵扣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54号文件。文件中提出,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注意房屋、建筑物不适用这个政策)
文件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那符合“54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也是可以一次性直接计入费用吗?
1.不可以,文件所指的一次性扣除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则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正常分期计提折旧。
税务上,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表》填列一次性扣除,按照这个政策申报纳税时,产生的“税会差异”,我们再按照纳税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最终会随着折旧完成而结平。
也就是说,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在一起。
54号文件的表述是允许,并非应当或必须执行,纳税人还是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放弃优惠政策。
以上是有关固定资产涉税的一次性扣除政策,而分期抵扣政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即企业自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包括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应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当期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的60%,另外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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