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3 10:57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 会计教练

    扫一扫关注会计教练官方公众号,免费领取1000套财会学习知识库。

  • 会计教练线上平台

    扫一扫关注微信小程序,免费看每天会计做账讲解直播课。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