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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B、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D、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答案】
D
【解析】
选项A,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而非仅由审判员组成;选项B,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项C,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参与主体的多数性,这也是合议制度的最根本特点,所谓“多数”,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数量要求。以刑事案件的初审为例,对合议庭人数的要求:法国为12人,德国是5人或者3人。在我国,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第一审的经济、刑事、民事案件,除少于案情简单、危害轻微的案件可采用独任审判外,其余均采用合议审判,行政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审判,合议庭人数一般为3、5、7人不等。
2、决策过程的共同性,一般来说,共同的决策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项,但是,成员的决策范围也受到各种不同类型合议制的影响。在英美法系中,只认定案件事实上的争议,法官决定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而在职业合议制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决定,都是由参与审理的法官共同完成。但是,考虑到经济性和效益性,在合议成员之间也会进行必要的分工,各尽其责,各尽所能。
3、合议组织的封闭性和独立性,无论组织成员多少,一旦形成就对外形成了对外的排斥力,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是在组织内部进行的,杜绝外部不恰当干预和影响,这里说讲的影响既包括司法系统内部的,也包括司法系统外部的。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2021年初级经济法每日一练_合议制度的核算,相信大家对此也一定有所了解了,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的会计资讯的话可以扫描二维码关注会计教练公众号,也可以扫描二维码添加老师的微信免费领取相关初级会计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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