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是依附于增值税与消费税税费的,如果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那么教育费附加也是免税的,更多具体的内容,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面文章“教师人员可以享受的房产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优惠有哪些”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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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1.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教育费附加免税。
2.自然人可以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的小微优惠,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3.自然人代开发票超过500元不到10万元,不能免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然人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按月纳税的条件,但总局未明确,以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自然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征房产税减按50%征收,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1.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注意:继承、赠与、交换、分割不免。
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
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人工商户名下,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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