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何做?建筑企业承包工程经常会有跨地区经营与开展项目,根据异地组织形式不同的设立方式,对其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有所差别,具体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何做?建筑企业承包工程经常会有跨地区经营与开展项目,根据异地组织形式不同的设立方式,对其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有所差别,具体来了解一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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