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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0-09 15:1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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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差额计征或者差额预缴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建筑行业,特别是总分包项目之间,关于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也是今天小编想要和大家一起探讨的问题,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来学习了解吧!

增值税差额计征或者差额预缴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建筑行业,特别是总分包项目之间,关于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也是今天小编想要和大家一起探讨的问题,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来学习了解吧!

(一)对违法转包、分包进行了差额征税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包括: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 聘请其他个人为分包方,其他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只能从事简易初级工程作业;

6. 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二)收到预收款,未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想要了解这问题的朋友,可以和小编一起阅读上文哦,关于这个问题,上文已经做了大致的整理与分享,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本文内容还有疑问,可以点击咨询会计教练额在线答疑老师哦!文章下方扫码,还可以免费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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