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中有工资薪金的具体要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扣除。但是,企业本年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在本年度税前扣除呢?需要全面学习的,请接着往下阅读吧。
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中有工资薪金的具体要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扣除。但是,企业本年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在本年度税前扣除呢?需要全面学习的,请接着往下阅读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综上,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并计提的工资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作为计提年度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罚息、违约金、赔偿可以扣除。
5、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亏损弥补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亏损是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是会计口径。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4、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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