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或者销售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生活服务等,在符合享受条件、适用范围和政策依据等的,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具体的政策与操作方法,小编已经在下文做了具体的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学习“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攻略手册”,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一些帮助!
一般纳税人提供或者销售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生活服务等,在符合享受条件、适用范围和政策依据等的,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具体的政策与操作方法,小编已经在下文做了具体的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学习“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攻略手册”,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一些帮助!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政策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示: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但是,2021年底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享受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符合条件,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只有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抵减其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提示: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参与计算。
5、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提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政策期限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示: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但是,2021年底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享受条件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提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符合条件,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只有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抵减其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温馨提示: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参与计算。
5、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提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
各列说明如下: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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