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7 09:35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是关于进出口税收相关税务政策的财关税文件,文号:财关税 2020 6号,如果你所在的行业需要缴纳进出口税收相关的税费,建议同学们来看下此公告哦,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 2020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2第五条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2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2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通知》附件2第六条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3月20日

  • 会计教练

    扫一扫关注会计教练官方公众号,免费领取1000套财会学习知识库。

  • 会计教练线上平台

    扫一扫关注微信小程序,免费看每天会计做账讲解直播课。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