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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25 15:0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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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是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影响很大的,相信各位税务员也都清楚,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是最高等级了。在评定过程中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根据最新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因此接下来就来看看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新标准有哪些?

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是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影响很大的,相信各位税务员也都清楚,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是最高等级了。在评定过程中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根据最新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因此接下来就来看看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新标准有哪些?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的新规定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为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带来了新政策,往下继续看吧。

优化一: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优化二: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优化三: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

1、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2、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优化四: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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