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客情和进一步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与经济往来,节假日期间,企业一般会选择合适的礼品赠送给客户或者商业伙伴,近期又到了中秋佳节,很多企业选择给客户赠送月饼,请问购买月饼赠送给客户的财税处理该如何做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个知识点,快来一起阅读下文吧!
为了维护客情和进一步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与经济往来,节假日期间,企业一般会选择合适的礼品赠送给客户或者商业伙伴,近期又到了中秋佳节,很多企业选择给客户赠送月饼,请问购买月饼赠送给客户的财税处理该如何做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个知识点,快来一起阅读下文吧!
案例:为欢度中秋佳节,会计教练购买了的100箱月饼赠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金额是20000元,增值税是2600元。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26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00,进项税额2600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0000元;以视同销售收入2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对计入业务招待费22600元在规定限额内扣除;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C、《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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