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共迎中秋佳节,维护客情和促进商业往来,会计教练今年将自产的一批月饼赠送给客户,请问自产月饼送客户的财税处理该怎么处理呢?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呢?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吗?关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快来阅读文章吧!
为了共迎中秋佳节,维护客情和促进商业往来,会计教练今年将自产的一批月饼赠送给客户,请问自产月饼送客户的财税处理该怎么处理呢?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呢?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吗?关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快来阅读文章吧!
案例:为欢度中秋佳节,会计教练将自产的100箱月饼发赠送给客户,这批月饼生产成本是18000元,市场销售额是200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600
贷:库存商品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计提销项税额2600元,消耗的材料等进项税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8000元;以视同销售收入20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20600元计入业务招待费,按规定限额扣除;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C、《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关于自产月饼送客户的财税处理,小编已经在上文做了详细的介绍,相必看过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知识点应该也有了一定的掌握!若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的地方,可以在文章上方点击咨询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为您做更多解答;还可以在文章下方扫码,微信添加老师,预约相关试听课程,并且免费领取更多学习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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