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建筑业的会计实操做账及报税相关工作,多数会计人员都会觉得十分的“头疼”。其中涉及到的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及各个环节的税费的预缴申报都是需要大家全面进行掌握的。但是很多小伙伴觉得这项工作难掌握,比如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的确定是什么时候呢?不会处理,别着急,接下来的文章内容,请认真阅读吧,详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详细的说明。
一说到建筑业的会计实操做账及报税相关工作,多数会计人员都会觉得十分的“头疼”。其中涉及到的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及各个环节的税费的预缴申报都是需要大家全面进行掌握的。但是很多小伙伴觉得这项工作难掌握,比如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的确定是什么时候呢?不会处理,别着急,接下来的文章内容,请认真阅读吧,详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详细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修改此条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删除了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财税〔2017〕58号文件同时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有关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的确定,就分享到这里了。上述内容供大家参考。建筑业会计工作有疑问的,我们有这方面的真账实操课程视频,想要试听的,扫描右上方二维码联系老师免费试听一下吧。相信会让大家掌握建筑业会计实操做账和报税全流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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