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或机构有哪些?根据规定,没有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的等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想要了解更多财会知识,就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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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7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或机构有哪些?看完上文之后,大家是不是对此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与理解?若是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若是想要了解更多财会知识,可以扫码添加老师,免费领取更多会计学习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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