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少新人会计都存有疑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什么呢?大家在进行税务申报时,一些税法的规定是前提。希望小伙伴们都重视,毕竟税务申报工作是重中之重。接下来看看202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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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根据2019《文化事业建设费新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
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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