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做进项转出?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详细的整理与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文章做一个具体的了解与学习!
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做进项转出?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详细的整理与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文章做一个具体的了解与学习!
众所周知,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是最终增值税负担者。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手中,消费者自己使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超市销售给消费者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消费者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元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的。
消费者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这样做?
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
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消费者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抵扣),最后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交税。
如果减下来是个负数,那留做后期再抵,这种“退还”实际没有真金白银的退给你。
所以,增值税不重复纳税的前提就是保证这个链接的完整性,我如果有销项,那么进项也得允许我抵扣,这样链条才完整。
但如果是个人消费者,那么从超市买了产品后,作为购买方垫付了进项税,最终消费环节链条中断,不会再销售给下家了,所以消费者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也就是抵扣)。
换个角度,如果企业是最终消费者,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抵扣)的问题。增值税就沉淀在你企业成本中了,很典型的就是企业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项目。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抵扣)的问题,如果你之又抵扣了,那么你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其实就是不退还(抵扣)你垫付的进项税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是什么”,小编已经在上文为大家做了具体的分享,不知道看完上文之后,大家对此是不是有了一个大致的理解?若是大家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在文章下方微信扫码,添加会计教练的老师,可以免费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包和进行课程试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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