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的涉税问题”,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给员工作福利或者客户往来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直是财会人员处理的难题之一,今天就来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的涉税问题吧!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的涉税问题”,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给员工作福利或者客户往来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直是财会人员处理的难题之一,今天就来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的涉税问题吧!
企业在采购现金购物卡时,取得的是售卡方向企业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目。(注意:企业在收到预收卡发票时注意检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因此赠送购物卡也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的规定。)
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在所得税上的处理,虽然预付卡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发票,但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若送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限额扣除;
(2)若送给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提醒:
(1)企业在购进购物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留存备查。然后按照购物卡的用途结转预付账款,在员工实际消费时,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2)公司采购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在预付卡的整个购销过程中只可开具一次普通发票,对于税前扣除所需要的清单、复印件等要及时获取和保存,作为备查;
(4)放给员工的购物卡,按规定属于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按购买购物卡金额(非购物卡面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员工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引起相关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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