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收入是否属于教育服务收入?根据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以学校名义收取的赞助费等不在免税范围。具体内容尽在下文,快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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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浙江温州的一所中学。我们从事的是初级中等教育及高级中等教育,但每年都向一些特殊学生收取的赞助收入。这些赞助收入与相当于学生的学费。请问我们学校的赞助费收入能否作为教育服务收入免增值税呢?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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