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判断?不动产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且取得销售货款凭证的当天。具体内容尽在下文,快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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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有这样一个业务,我们拟转让一套新建的厂房给另一公司,由于政策规定这个厂房需五年后方可转让。于是我们双方签订协议。由购买方先支付一半的房款,我们先把厂房交付给他们使用,等到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时再把尾款付清。请问我们现在收到这房款时是否应按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呢?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公司收到一半房款时厂房并未转让,只转让了该厂房的使用权。所以,该业务应分解为对方用资金的占用成本换取了该不动产的使用成本。在该厂房产权没有转让前,只是以利息收入抵顶了厂房的租金,待五年后该厂房产权转让时再确认转让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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