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应该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更多具体内容,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想要学习了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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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2019年7月20日起,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检查发现甲公司2018年度存在不合规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问题,应补征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与滞纳金。其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上注明的检查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对该公司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注明的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针对税务机关查补的问题甲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但对于补征的滞纳金截止日期,甲公司认为应为《税务检查通知书》上注明的检查日期即2019年7月20日。那么,甲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因此,在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补征的是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因此,滞纳金开始的计算的日期为2019年6月1日,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为甲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之日。甲公司提出的观点截止日期为《税务检查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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