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起征点,如何抵减纳税”内容,按照最新国家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更多相关财会知识,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详细的整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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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了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
为方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
案例:
深圳某旅行社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20万均为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和门票费,符合扣除条件),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选择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
分析:
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符合扣除条件的20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本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
由于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20万元已经全额扣除了,故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为0,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元。
以上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起征点,如何抵减纳税”的全部内容啦,不知道看完上文之后,大家有没有掌握这些新的知识点呢?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会计的学习与成长,虽然过程是难免枯燥与困难,但是结果是可以预知的光明坦荡,想要学习会计知识的朋友,快来会计教练找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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