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的质量赔偿金如何做账务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了解学习,或许会对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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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因此,供应商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问题而给用户的赔偿,供应商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赔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供应商给予用户的赔偿金额小于原来的销售额
如果供应商给予用户的赔偿金额小于原来的销售额,则供应商需要先按原发票金额(假设原来只开具了一张发票,下同)开红字发票,然后再按原销售额扣除赔偿额之后的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会计处理(假设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下同)如下:
根据红字发票金额超过蓝字发票金额的差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供应商给予用户的赔偿金额大于原来的销售额
如果供应商给予用户的赔偿金额大于原来的销售额,则供应商需要先按原发票金额(假设原来只开具了一张发票,下同)开红字发票。赔偿额超过原来销售额的部分由购买方出具收据。会计处理如下:
(1)按原发票额开具红字发票
借: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收到购买方出具的收据(赔偿额超过原销售额的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金
贷:银行存款等
1、收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原来的采购额
收到供应商的红字发票和重新开具的蓝字发票,按照红字发票金额超过蓝字发票金额的差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从这个处理可以看出,购买方收到供应商的赔偿款,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要在收到红字发票做进项税转出,将原来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再转回来。这就意味着购买方当期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会增加或留待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减少。
同时,如果购买方有进销存核算系统,需要在系统中对该批次的货物单价进行调整。
2、收到的赔偿金额大于原来的采购额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需要就超出采购额的部分向供应商出具收据。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收到的赔偿额超出采购额部分开具的收据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赔偿金
当供应商的赔偿额超出购买方原来的采购额时,购买方只需要给供应商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并且购买方也不需要就该部分赔偿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是什么原因呢?
3、购买方为什么不需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及《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规定,单位发生的一项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在境内发生;
二是有偿,即获取相应的对价(无偿行为通常也按视同销售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三是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进口货物的应税行为;
四是向他人销售,不是自我销售。
购买方收取的超过原采购金额部分的赔偿款,满足上述条件一和二,不满足条件三和四。因此,购买方的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4、购买方为什么不能给供应商开发票?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基于此,购买方收到该赔偿款的行为,只需给供应商开具收据,不影响供应商将该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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