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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8号

发布时间:2020-07-25 09:1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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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 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 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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